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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美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 一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省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学校名称:河北美术学院。
第 三 条 学校代码:13075。
第 四 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 五 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 六 条 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空港工业园区。
第 七 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河北美术学院。
第 八 条 证书种类: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且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经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河北美术学院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河北美术学院学士学位。
第 九 条 招生计划和范围:我院为全日制普通高校,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科类:艺术文、艺术理、文史、理工。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等信息,详见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 十 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往年计划分配情况制定本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具体办法是:
1.对往年生源质量好、报考热度高、毕业生就业水平高的省区适度倾斜;
2.统筹做好招生计划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整,适度调减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高地区的招生比例,增量重点投向生源大省、重点高校录取比例相对较低的省份。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及使用原则:按照艺术类招生计划编制的相关规定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总计划15%的招生计划,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招生模式:按专业(方向)招生,来源计划设置请参阅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考生入学后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我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1.调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之内。
2.报考志愿处理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3.我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使用加(降)分后的成绩调档后录取及确定专业。
4.录取办法:
(1)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高考成绩与省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本省艺术类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考生取得本省专业统考成绩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2)使用我校单独测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高考成绩达到本省艺术类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学校专业测试成绩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3)使用其它院校专业测试成绩的艺术类专业: 高考成绩达到本省艺术类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取得其它院校专业合格成绩,在此基础上按高考成绩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4)可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非艺术学门类专业:高考成绩达到本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此基础上按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成绩统一排名,择优录取。
(5)普通类专业:高考成绩达到本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均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5. 同分考生录取原则:专业成绩同分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按以上方法仍遇相同分数,则按文化测试中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单科成绩顺序进行排序,即先看语文,若分数相同,则再看数学,若分数相同,再看英语,若分数相同,再看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根据河北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 助学体系:
1、国家奖学金:各个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此奖学金,奖励金额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此奖学金,奖励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此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4000元;
4、院长特别奖学金:专业成绩特别优秀者可获得此类奖学金;另外学院还有部分勤工俭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此岗位来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各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我院官方网站开辟录取查询专栏。
第二十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11-88651148 88596153
传 真:0311-88596153
咨询网址:
http://www.hbafa.com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空港工业园区北环港路111号河北美术学院招生处 (邮编050700)
第二十一条 本招生章程由河北美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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