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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戏剧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中央戏剧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戏剧学院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院校。现有两个校区,东城校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39号,昌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宏福中路4号。
第三条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对象为: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留学生、港澳地区、台湾省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央戏剧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学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度的招生计划,审定每年度的招生章程及招生简章。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戏剧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央戏剧学院设立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程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七条 中央戏剧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兼招。招生层次为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第八条 报考中央戏剧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和高考文化课考试。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要求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时,考生须参加报考专业所有科目的考试,缺一不可。
第九条 报考中央戏剧学院艺术类专业的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均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港澳台侨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联招考试”,台湾省考生也可选择参加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
第十条 中央戏剧学院认可少数民族考生、侨类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退役士兵和立功退役军人等5项全国性扶持类高考加分项目。
第十一条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录取原则:表演专业、戏剧影视导演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总分达到我院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排名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排名并列的按高考总分÷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所得比值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比值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折算为单科150分制计算)。以上各专业考试排名前三名的考生,高考总分可在分数线下20分录取(录取时高考总分按750分满分计)。
戏剧学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专业考试合格考生,高考总分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相应比例后(具体比例由我院录取时制定),按专业考试排名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排名并列的按高考总分÷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所得比值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比值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折算为单科150分制计算)。以上各专业方向专业考试排名前三名的学生,高考总分可增加20分参与比例计算(录取时高考总分按750分满分计)。
中央戏剧学院录取时不分文、理科划定录取分数线。
京剧表演专业方向分行当录取,京剧音乐伴奏专业方向分乐器种类录取,歌剧表演专业方向分唱法录取,名额划分按当年报考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戏剧学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高考总分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比例(或比值)计算时按照原始分计算(江苏、浙江换算为对应艺术类考生总分计算)。
第十三条 录取时,中央戏剧学院将根据各专业方向志愿填报情况及计划完成情况,由我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决议对招生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专业考试时间、地点、报考手续、考试科目和要求等详见《中央戏剧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中央戏剧学院校际交流项目的招生及录取办法,按照校际交流项目合作协议和我院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 中央戏剧学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话剧影视表演专业方向(2+2双学位班)除外)。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中央戏剧学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央戏剧学院学费标准为: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每学年10000元(京剧表演、京剧音乐伴奏专业方向免学费),戏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每学年8000元。校际交流项目学费标准按照校际交流项目合作协议和中央戏剧学院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中央戏剧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方向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院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中央戏剧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10-64040702,官方网址:www.zhongxi.cn,本科招生网网址:www.zhaosheng.zhongxi.cn,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010-56620371。
第二十二条 中央戏剧学院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我院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中央戏剧学院阳光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