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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外交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外交学院
第三条 主管部门:外交部
第四条 外交学院校址分展览馆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展览馆路校区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24号;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
第五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本科毕业颁发外交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外交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招生委员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讨论制定学校招生重要政策和招生计划,确定招生规模。
第七条 外交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具体工作。其职责包括:
1、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负责拟订招生章程,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和招生咨询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择优录取。
第九条 外交学院为提前批次录取院校。我院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实行网上远程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我院在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十条 我院在施行提前批次顺序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一般为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施行提前批次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为100%。
第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志愿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考分;实际考分相当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外语笔试成绩高、外语口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将按专业志愿顺序调剂;如所填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院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报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未录满的情况下,非第一志愿考生分数高出我院在当地提档线50分以上者,我院可以录取。
第十四条 所有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且口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方可录取。外语口试的组织及口试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我院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第十五条我院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方案。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AB+,必测4C1合格”:即文科要求历史为A,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等级要求B+及以上;理科要求物理为A,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等级要求B+及以上;其余科目要求C及以上,信息技术要求合格。考生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办法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我院在各省市除英语、翻译、法语、日语、西班牙语等语言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院非语言类专业的英语课程起点高,比重大,部分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院。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学院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凡有口吃、嘶哑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的、有听力障碍、面部疤痕、步态异常、驼背、身体残疾的考生不宜就读。
第十九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复查和资格条件审查。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退回原籍,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2016年学费为每学年5000元/生,住宿费为每学年900元/生。如国家调整2016年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业介绍、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政策等详见报考指南。
第二十二条 学校网址:www.cfau.edu.cn
招生网址:zs.cfau.edu.cn
电子邮箱:zhshb@cfau.edu.cn
招生微信:外交学院本科招生
招生咨询电话:010—68354353、89146832
第二十三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外交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6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