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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依照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宗旨,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系湖南工业大学按新体制、新模式创办的独立学院, 创办于2001年,是国家首批确认的独立学院之一。学院的国家代码为12604;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文化路;邮编:412008;网址:www.hnut-d.com。
第三条 学院位于“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国家园林城市”、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中国十佳宜居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长株潭“两型社会”城市群之湖南第二大城市——株洲市。学院已设置29个本科专业,涵盖工、文、经、管、法、艺术、教育等七大学科门类,在校学生6500多人。
第四条 学院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学科专业发展等因素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并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条 学院的招生计划纳入国家任务,属国家计划内本科层次招生。新生入学后,经国家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 颁发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本科学历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学生毕业后可在全国范围就业。
第六条 学院2016年拟面向湖南、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西、河南、河北、贵州、海南、四川、黑龙江、新疆等16个省(市、区)招收四年制全日制本科生。各生源省(市 、区)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七条 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录取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生源省(市、区)相关政策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文化课必须参加各生源省(市、区)统一组织的高考。美术考生使用生源省(市、区)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
第九条 学院调阅合格考生档案的比例与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协商执行。
第十条 学院为提高新生报到率,满足考生对招生录取的公平要求,对投档至学院的考生将进行电话确认。
第十一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对进档考生的录取专业,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顺序予以确定。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优秀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美术考生的录取规则:美术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分别达到生源省所确定的本批次专业和文化控制线,按文化分与专业分直接相加,从总分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录取新生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性别比例限制。考生高考外语语种是英语宜于在校学习。
第十五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学生入学必须按学费标准足额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录取的新生将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新生,准予注册和取得学籍。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各种普通及单项奖学金,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早日成长成才。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办公室电话:
0731- 22623316,22623701, 13973361667, 18907335066
录取期间:0731-22622998,22622720,22622781,22183990,22183992, 22622999(传真),22183991(传真),22623316,22623701,13973361667, 18907335066
附表:《科技学院2016年招生专业及学费参考标准》
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
2016-3-24
科技学院2016年招生专业及学费参考标准
专业名称
科类
学历
学制
学费(元/年)
产品设计
美术
本科
四年
16000
环境设计
美术
本科
四年
16000
视觉传达设计
美术
本科
四年
16000
服装与服饰设计
美术
本科
四年
16000
动画
美术
本科
四年
16000
包装工程
理工
本科
四年
11200
土木工程
理工
本科
四年
12880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理工
本科
四年
12880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理工
本科
四年
11200
电子信息工程
理工
本科
四年
11200
英语
文理兼招
本科
四年
10800
会计学
文理兼招
本科
四年
12650
市场营销
文理兼招
本科
四年
11000
财务管理
文理兼招
本科
四年
11000
国际经济与贸易
文理兼招
本科
四年
11000
工商管理
文理兼招
本科
四年
11000
注:表中各专业学费为2015年标准,2016年学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