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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招生章程
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国标代码:13247。
第三条 学校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4号 (邮编:430079)。
第四条 办学层次及性质: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湖北省属独立学院,第三批录取的本科高等院校(部分专业根据国家政策提前录取)。
第五条 办学特点:以工科为主, 经、管、艺术、文、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六条 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毕业的学生。
第七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评,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学院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校招生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九条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院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学院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本科招生计划为1680人,专科招生计划为1320人,本科招生计划面向全国15个省市招生。招生计划详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表。
第十二条学院收费按当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学院属第三批录取的本科院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适当上浮。部分专业按国家规定提前录取,专科专业按录取批次安排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学院调阅档案比例一般在120%以内,艺术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时除英语专业外其他专业不受外语语种限制,但新生入校后一律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六条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院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够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学院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确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它志愿所报专业。
第十八条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对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当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凡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经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相关费用。
第六章 奖、贷、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措施。(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二)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三)学院优秀奖学金: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评定;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2%评定;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3%评定。(四)助学措施: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毕业文凭和就业安置
第二十五条 修完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办理就业派遣和就业安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修订,学院领导审定,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电话:027-87786825 87786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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