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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地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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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地区管辖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地区管辖精选讲义,预祝每一位考生在2016司法考试中能取得好成绩。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由于犯罪证据大多都在犯罪地,由犯罪地法院审理,有利于法院就地调查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处理案件。而且,被害人、证人等往往都在犯罪地,便于法院就近传唤或者通知其参加诉讼,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同时,犯罪地群众最为关心本地发生的犯罪案件的审理,由犯罪地法院审理,也便于当地群众旁听,有利于结合案件的审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被告人居住地一般为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其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等等。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按照前述原则,有时候并不能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如一个犯罪涉及几个地点,按照犯罪地原则几个人民法院都有权审判,而按照被告人居住地的确定标准,也可能出现多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形。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必要的时候,是指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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