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2016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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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 2016年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省注协2016 年度行业工作安排,在总结第一轮系统风险导向执业质量检查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山西省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以贯彻落实会计审计准则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为目标,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和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升行业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行业“创新服务年”活动的要求,充分利用第一轮系统风险检查的成果,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和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机制,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加大对事务所的帮扶力度,促进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同时,以执业质量检查为抓手,加大对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检查力度,推进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综合治理,推动行业科学发展。
二、检查对象
根据全省事务所检查周期的安排,结合第一轮系统风险检查的成果,2016年度拟检查晋城和朔州两个地市的28家事务所,以及部分太原市的事务所,检查比例不低于全省事务所总数的20%。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检查内容以事务所2015年1月-2016年3月出具的业务报告为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必要时延伸到以前年度。
2016年,检查工作继续坚持风险导向检查理念,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
根据日常监管和第一轮系统风险检查的情况,结合事务所的自查报告,查找可能存在的质量控制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实施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合业务项目检查的结果,对事务所质量控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作出评价,并对事务所改进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的关键环节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与指导,帮助事务所提升系统风险防范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守则情况的检查,重点关注是否违反独立性原则、是否超出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
(二)业务项目检查
根据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初步评估及业务特点,合理确定业务项目检查的范围和抽查样本,抽查项目要考虑全面性和代表性。重点选取事务所为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出具的业务报告,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等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及高龄、频繁转所、受到投诉举报和受到媒体关注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
检查中重点关注:1.业务执行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有效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风险评估结果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风险评估是否流于形式;2. 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恰当分工和指导监督,审计计划是否流于形式;3.对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4.审计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等。
同时,在检查过程中还应关注事务所内部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收集事务所有关业务收费的政策和文件,关注业务项目收费的整体情况。对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项目,重点检查其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综合判断其是否存在不正当低价竞争情形。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一)检查准备阶段(7月上旬)
7月上旬,发布检查通知和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要求,同时,报中注协。确定检查人员,编印检查手册,举办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培训班暨检查工作布置会。
(二)检查实施阶段(7月下旬至8月底)
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按事先的分组情况分赴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论证和处理阶段(9月初至11月初)
10月底前,根据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于11月初提交我会惩戒委员会予以处理。
五、检查方式方法
2016年的检查将进一步完善系统风险检查的程序和方法,改进检查人员选聘机制。继续沿用事务所自查和协会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一些以前年度执业质量保持良好的事务所采取报送检查和抽检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在实地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主要采用访谈、询问、调查问卷、查阅、检查有关的制度文件和报告、穿行测试等方法,对事务所的系统风险、业务质量、职业道德、低价竞争和防伪标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六、检查要求
(一)在检查工作开始前,要收集被检查事务所第一轮系统风险导向检查、日常监管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监管信息。并在实际检查工作中对这些信息给予关注,检查事务所是否对第一轮检查中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二)各被检查事务所应按照自查报告的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撰写自查报告,并根据自述提纲准备汇报工作。
1.及时归整所有审计档案。
2.认真组织所内自查,并准备相关材料。
3.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
(三)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在今年的检查工作中,继续执行《山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晋会协[2015]44号),用制度约束检查组和被检查事务所,保证检查工作公平公正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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