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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备考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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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司法考试备考答疑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整理了部分老师与学生的答疑记录,精选了2016司法考试备考可能出先的几个问题及解答,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

  【问题1】如何判断不同行政法渊源间的效力等级?

  【回复】(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行政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5)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没有效力等级之分。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7)其他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问题2】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是否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费用制度相同?

  【回复】二者的费用制度是不同的。

  《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59条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费用制度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问题3】如何区分人身自由罚与行为罚?

  【回复】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的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问题4】如何区分行政处罚程序中对罚款的“当场处罚”与“当场收缴”?

  【回复】(1)当场处罚(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上述条件缺损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当场收缴(执行程序)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另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由上述分析可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后,并不一定都能当场收缴罚款,符合条件的才能当场收缴罚款。

  【问题5】先合同义务具体指哪些?

  【回复】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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