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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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25.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D
【考点】分公司责任的承担;子公司责任的承担;营业执照
【解析】本题较为简单,提干和选项设计也不复杂,属于直接考查法条的题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知,不论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均要领取营业执照,故A选项错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B选项错误。C选项于法无据,并没有负责人必须由公司股东担任的限制。D选项中,因为设立的是子公司,故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表述正确。
26.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B
【考点】股东资格的继承;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具有“人资两合性”,采取意思自治,也就是当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依据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则依据《公司法》的条款解决。
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本题A、C、D三个选项均是可行的。
本题B选项中,“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表述正确,但错误是“继承董事长职位”,《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因为属于公司高管,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不能以继承的方式取得该资格。
27.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考点】股东资格的确认;出资证明书的性质
【解析】“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两种重要的文件。其中“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出资证明书”只是证明某人向公司出资的证据,和该人是否必然取得股东资格并无实际联系。所以我们在理解上一定要注意:“出资证明书并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确认股东资格的凭据是股东名册”。
本题B选项正确。遗失出资证明书,和严某股东资格的丧失没有直接练习。参见《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C、D选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性质。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出资的文件,理论上称为“证权证书”,由于其不能自由流通,不属于“有价证券”的范围,这和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不同(股票在性质上为“证权证券”),故D选项错误。另外,出资证明书并不记载其他股东的情况。故C选项错误。参见《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28.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
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B
【考点】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司法解散公司)
【解析】本题是司法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就该项制度,出题角度为两个方面,一是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理由,这些理由具体包括: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就该问题第二个考查角度是司法解散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2—5条。
A选项错误,见《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2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B选项正确,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C选项错误,见《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4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D选项错误,见《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6条:“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9.2014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答案】A
【考点】抽逃出资的认定。
【解析】本题可以说是预料中的考点,因为关涉2014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修改。该次修改取消了一种抽逃出资行为,即本题A选项所表述的,“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原因是现《公司法》取消了验资环节,故该种情形不再认定为抽逃出资。法条依据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12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所以,A选项当选。其余三种行为均为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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