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理论法法治与法制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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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社会主义法制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下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妻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而法治指依据法律的治理,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给出了最经典的定义,说:“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法制”一词,中国古代就已经出现。“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 而“法治”概念,中国古代似未使用。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大规模的儒法之争,法家提出过“任法而治”、“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并未形成法治概念。所谓中国古代人治与法治之争,乃后人的总结。据考,我国最早宣传并明确提出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
法与社会的一般原理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的交往首先是在生产、分配和交换过程中的经济交往,社会存 在和人们一切活动的基础以及社会同动物群体的根本区别,是人们进行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所谓社会,就是以共同的物质生活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果。
社会是由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素所构成的复合体,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以及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
一、法的社会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是法的基础。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法|律教育网
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历史 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即法律、道德和宗教。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必须从属于 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相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具体而言,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三、法与经济、法与科学技术、法与政治、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宗教、法与人权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相互影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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