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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村民选举委员会
1.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村委会选举的唯一合法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都无权主持村委会的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是为村委会选举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一般而言,村民选举委员会自原村委会完成工作移交后解散。
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3.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法规;
(2)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登记的参选者名单,处理关于村民名单的异议;
(4)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确定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投票方法;
(6)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7)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和建立选举档案;
(8)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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