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那么我们要怎样才能有效率的复习,赢得考试的胜利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
2016司法考试商法考点: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1)其依据在与保险技术的需要
(2)告知的内容
(3)告知的时间和方法:订立合同时
(4)告知义务的违反:告知不实、隐瞒和遗漏。
3、保证
(1)保证的含义
(2)保证的内容
(3)保证的种类
(4)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4、弃权
(1)弃权的含义:在保险中,弃权是指保险人以言词或行为,故意抛弃其解约权及抗辩权。
(2)弃权的要件:一是当事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二是当事人须于意思表示之时知道权利的存在;
(3)弃权的范围:原则上,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或抗辩权,均可抛弃,但下列情形出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权利为法律所赋予;事实上不能抛弃等。
5、禁止抗辩
(1)禁止抗辩的含义
(2)禁止抗辩和弃权的不同:A弃权可以单独或者合意的方式为主,而禁止抗辩以欺诈或致人误解的行为为基础,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B弃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发生效力,而禁止抗辩基于公平观念发生效力;C弃权可以适用口头证据规则,而禁止抗辩不适用口头证据规则;D因保险代理人以合意抛弃权利而发生弃权的效力时,以保险代理人应有代理权为限;因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而发生禁止抗辩的效力时,不以保险代理人有代理权限为条件。
(三)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3、保险利益的确定
(四)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2、损失补偿的范围
3、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原则的比较:
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其宗旨都是为了补偿受损失方的经济损失。首先,只要发生损失,受损方有权请求全面而充分的赔偿;其次,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受损方不能因赔偿而获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目的不同;(2)法律性质不同;(3)适用的前提和范围不同;(4)适用要件不同;(5)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和最终承担者不尽相同。因此,保险法上一般称为损失补偿而非损害赔偿。
(五)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2、近因的判断标准
(1)条件说
(2)相当因果关系说
(3)最近因果关系说:时间上之最近原因和效果上之最近原因
3、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司法考试栏目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