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假释”,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司法考试二卷刑法考点:假释
一、条件:重点注意对适用假释的限制
(一)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二)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注意:必须是因暴力犯罪一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禁止假释;如果各罪所判处的刑罚在10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在10年以上,还可以假释。
(三)时间条件:与减刑的限度相同。
1.一般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3年。
死缓最少不得少于15年,死缓期满开始计算。
2.两项例外:
(1)基于国家利益的例外:基于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2)老残犯在适用期限上可以适当放宽。
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予以假释(时间不受限制,其他两项受限制)
(12年)13.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 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 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 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核准。(D)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三、撤销:
(一)考验期内的撤销,事由类似于缓刑:(发现)漏罪、(又犯)新罪、违法违规,都要撤销。
(二)考验期内没有发现,考验期满才发现有漏罪或新罪,撤不撤?
这一点也与缓刑一样,漏罪不撤新罪撤。
(09年)12.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B)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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