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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①改律名为“刑律”;
②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③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④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⑤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
(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
(1)特点与地位。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j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k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
l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三)《大清商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自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
(1)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时间(年) | 起草机构 | 法律名称 |
1904 | 商部 | 《钦定大清商律》 |
1908 | 修订法律馆 | 《大清商律草案》 |
1911 | 农工商部 |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
(四)《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订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进行;
2.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其中:
(1)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2)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3.修订民律 的基本思路,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应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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