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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时政热点:村委会选举失范就因村民素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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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层面看,村委会选举并非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那么简单。一些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实际上正是农村治理系统性问题的突出表现。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一案例:肖某是云南省宁蒗县某村委会的原村主任,他在今年的换届选举中连任失败,怀疑当选者的亲属有拉票行为,并在路边捡起石头殴打当选者马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村委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尽管村委会不是政府机关,村主任不是公务员,但是在农村治理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比如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就由村委会管理。在很多时候,村民遇到实际问题、想要办一件事,首先打交道的是村委会,村委会也被一些学者视为“准政府组织”。

  然而,原本应该由村民享受民主权利的村委会,在现实中屡屡暴露出问题。云南省公布的这起原村主任竞选失败殴打当选者的案例,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并不鲜见。最近,还有江苏常州一村庄在选举村民小组长时选票箱遭村民抢夺并撕破、陕西西安某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候选人女儿咬伤民警、海南万宁一男子因不满村委会选举结果伙同他人殴打村干部等事件。这些还是公开报道出来的,没有被公开报道的恐怕还有更多。

  除了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村委会选举是村民不多的直接选举的机会,村主任是村里的“当家人”,这个选举对村民的意义自然不用多说。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村民最真切地感受并参与民主的时刻。但是,现实层面看,村委会选举并非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那么简单。一些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实际上正是农村治理系统性问题的突出表现。

  选举环节发生不文明、违法犯罪现象,选举程序被破坏,很多人也许将之归咎为村民“素质不高”,不尊重选举程序和结果。这样的观点很有市场。但是,从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开始试行到现在,村委会选举已有近30年的历程,广大农村居民也经历了10次左右的一人一票选举村主任。在这样长的时间里,村民还没能养成足够民主素质吗?

  尽管形式上民主程度很高,但是因为村委会的“准政府组织”性质,再加上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发生了剧变,农村民主遭遇了较大挑战。部分村委会独立性较差,与基层政府关系紧密。基层政府的意志往往对村委会选举产生很大的影响,一些基层政府甚至变相指定某位候选人当选。这就让村民对选举产生了强烈的不信任感。

  村委会日益行政化,让一些村民对手中民主权利失望。村委会换届选举屡屡发生贿选,就是因为一些村民抱着反正选上谁都一样的心态,谁出的价钱高,谁能够提供短期的“实惠”(贿选),就选谁。这不能认为村民目光短浅,只顾眼前的蝇头小利,而是一些村委会的确没能为村民办实事。一些地方出现村集体利益被村委会成员蚕食,村民感到无能为力,只能通过选举得到某种利益补偿。

  村委会换届选举出现各种问题,不是民主程度太高,村民无法适应民主,而恰恰是民主没有更好地规范与制约。只有进一步推动农村民主治理,让村民真切地感受到手中选票的力量,才能有效地化解村委会选举中的戾气与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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