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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情事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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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情事变更原则

  (一)含义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适用条件

  1.情事发生变更,也即合同成立时所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等。

  2.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情事变更并非不可抗力造成,也不属于商业风险。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该情事变更。

  5.情事发生变更后,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法律效力

  出现情事变更后,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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