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十二大命题陷阱”,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十二大命题陷阱
一、张冠李戴法
这类题目往往以相关的知识或相近的时事作干扰题肢,考生如果记忆模糊,就会失误。
启示:在平时的复习中,考生要注意对相关知识进行归纳和整理,对重要时事,要尽可能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防止混淆不清。
二、鱼目混珠法
试题通常以相近、相似、易混的知识作干扰题肢,主要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
启示:在高考政治试题中,几乎每年都有类似的题目。考生在平时的复习中,必须对相关、相近、易混、易错的知识进行比较和辨析,才能排除干扰准确作答。
三、偷梁换柱法
这类题目通常是在题肢中偷换概念或转换论题,考生稍不注意就会误选。
启示:解答这类题目,一定要将题干所涉及的概念和题肢的概念作对照,看其内涵和外延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不可选。
四、正逆颠倒法
命题者在试卷的中间部分,一改正向思维的模式,插上一道逆向思维的试题,常常导致一些考生失误。
启示:解答这类选择题,关键在于判明题干的方向,在确认题目是逆向选择题的前提下,只要将原来正确的题肢舍去即可。
五、主次颠倒法
这类题目常将概念间的主次关系颠倒,粗略看来,题肢意思和题干非常吻合,其实是以非辩证性干扰辩证法。
启示:答这类题一定要注意对应概念间的主次关系,诸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与政治、国体和政体等,无论在什么情形下,都是前者决定后者,要警惕命题者以貌似辩证性的手法加以干扰。
六、因果倒置法
命题者在因果关系的选择题中,将原因和结果倒置,以混淆视线,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准确和透彻理解现实生活中各种现象之间、现象与本质之间固有的因果联系。
启示:解这类题,一要注意是因果型试题,还是果因型试题;二要注意题干和题肢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是因果型的试题要注意题干和题肢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题肢是不是题干所述原因的原因。如果是果因型试题尤其要注意检查题肢所述原因是不是同义反复,有没有因果倒置。
七、同义反复法
这种手法通常是在果因型,或者题干有“说明”、“表明”之类的选择题中,设置重复题干意思的题肢,考生如不仔细辨析,就会错选。
启示:解这类题,要注意将题肢和题干逐一比较,舍去不属于题干的原因的题肢,如果是最佳选择题,只能选出最符合题干要求的一个题肢。
八、以偏概全法
在这类题目中,命题者设计的题肢,常以局部代替全部,以部分代替整体,以一种情形代替所有情形。
启示:考生在解答这类题目时,要运用辩证思维的方式对各个题肢进行全面分析,将观点片面性、绝对化的题肢舍去。
九、添枝加叶法
命题者在题干或题肢中增加一些修饰、限制成分,使观点趋向绝对化。
启示:答这类题,考生首先要抓住题干或题肢中的主干成分,然后再对那些修饰、限制成分反复琢磨,看其是否和原来观点一致,若不一致,则必须舍去。对题中出现的“所有” “任何”、“一定”、“都”等字词一定要慎重推敲。
十、似是而非法
这类题目一般以相关、相似、相近或相反的知识组成干扰题肢,主要考查考生的理解和辨析能力。
启示:解答这类题目一定要根据所学理论和题干的规定性,对相关题肢逐一辨析,谨防被似是而非的题肢所干扰。
十一、答非所问法
在这类题目中,命题者有意识设置一些说法正确,但和题干无关的题肢作干扰。考生如果不对照题干,仔细辨析,就会误选。
启示:解答这类试题,只能选择那些和题干之间存在联系,且意思一致的题肢。对那些和题干无关的题肢,不论其本身的说法多么正确也不能选。
十二、舍本求末法
试题以现象或假象否定本质和规律,以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东西来代替根本的、 主要的东西
启示:解答这类试题,考生必须把“现象只看作是入门的向导,一进门就要抓住它的实质”,自觉地透过现象认识本质,才能排除干扰,否则就会舍本求末,导致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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