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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类比推理
与归纳推理不同,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而不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具体来说,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其一般形式为:
A(类)事物具有a、b、c、d等属性
B(类)事物也具有a、b、c属性
因此,B(类)事物也具有d属性
与归纳推理相同,类比推理所得到的结论也是或然性的,即既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
法律人在类比推论的操作过程中,最为基本和关键的是确认哪些是重要的案情或哪些是关键的相关案情。因为类比推理的结论是以重要的案情为基础的。例如,在某个案例中法庭发现A.B.C存在,然后判断A是不重要的而排除A,接着根据案情B.C得出结论X.
因此,法庭在判定判决结果所依据的重要或不重要案情为何的时候,确立了规则。这就是说,在类比推理中,推论的结论的可接受性更多地依赖于重要性或相关性的判断。但是,这种判断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对于一个法律人来说某些案情是重要的或相关的,但是对另一个法律人来说这些案情是不重要的。这个不确定性是因为该判断的背后还有一个判断者确立的理由存在着。
举例来说,你有两个孩子,一个10岁,另一个6岁。有一天晚上,你允许10岁的孩子在晚上10点睡觉,因为10岁孩子明天没有课。第二天晚上6岁的小孩也要求在晚上10点睡觉,但是你要求他在晚上8点睡觉。6岁的孩子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对待,理由是,他和10岁的孩子都是儿童,而且第二天都不到学校,你允许10岁的孩子在晚上10点睡觉,而要求他8点睡觉。
你认为6岁孩子诉诸于10岁孩子的先例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你认为年龄上的不同重要于他们之间的任何相似性。不同是重要的是因为年龄直接相关于待决的问题——睡觉的时间。年龄上的不同对于睡觉时间是重要的是因为年龄小的孩子需要更多的睡眠。
由此可见,重要性问题不可能抽象地被决定,它是情景化的而且依赖于待决的问题。重要性判断的不确定性是人们反对类比推理的理由,也是对以类比推理为重要方法的法律推理本身提出质疑的理由。那么,我们怎样限定这种不确定性?这是外部证成(主要是法的渊源规则一与法律解释方法)的任务。在法律推理中,类比推理的结论的可接受性,除了依赖于重要性或相关性的判断,还依赖于以下两个标准:
(1)类比推论的可接受性与被分析的情况的数量成正比。
(2)可接受性依赖于正相似(positive resemblances)与负相似(negative resemblances)的数量。
这两条标准意味着法律人在运用类比推理时,为了保障他或她的结论的可接受性,就必须尽可能地多分析情况,尽可能地寻找相似性与不同性。这与归纳推理是相同的,要求法律人必须具有开明的思想、全心全意的精神和负责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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