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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购销记录
1、药品经营企业的购销记录: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从格、购(销)货日期及SFDA规定其他内容。
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购进记录: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和医疗机构相比缺少批号、购进价格)
3、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验收记录: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
4、药品批发企业出库复核记录: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复核记录: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
6、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送货凭证的重点核对事项: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
7、药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
8、医疗机构的购进纪录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通用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及SFDA规定其他内容。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3)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4)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5)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6)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与《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相比,仅多后面两项。
9、医疗机构制剂配发记录或凭据:领用部门、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
10、医疗机构制剂收回记录:制剂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收回部门、收回原因、处理意见及日期等。
11、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
13、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凭证: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
14、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零售和生产、批发相比缺少“供货单位名称”这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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