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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重点:司法公正
1.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司法官吏严格执法、大臣经义决狱、皇帝屈法伸情以实现司法公正。晋代刘颂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审断,“主者守文”,即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则由“大臣释滞”,即赋予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至于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那就“人主权断”。
2.近代西方各国重视司法公正,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3.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2)裁判人员的中立性。
中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中立是对法官最基本的要求,法官应当做到利益无涉性和情感自控性。
(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要求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且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5)司法过程的参与性。
要求作为争议主体的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参与诉讼程序,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反驳对方的证据、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以此来促使法院尽可能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裁判。
(6)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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