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城区各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理顺供热价格体系,更好地惠及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区居民集中供热价格调整如下:
一、供热价格
1、高温水出厂价格由42.17元/吉焦调整为37.73元/吉焦;热力交换站与输配企业的结算价格由51.28元/吉焦调整为46.84元/吉焦;居民到户价格由24元/平方米调整为22元/平方米。热源企业亏损部分由财政补贴。
2、居民住宅已安装供热计量设施,具备计量收费条件、实行计量收费的,其价格作相应调整。即:居民供热基本热价由现行的7.2元/平方米调整为6.6元/平方米;居民供热计量热价由现行的37.22元/吉焦(0.134元/千瓦时)调整为34.22元/吉焦(0.123元/千瓦时)。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供热企业暂按供热面积收费。
二、计费面积
1、供热计费单位为建筑面积。
2、阁楼安装供热设施的,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面积计收取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实有面积计收取暖费。
3、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供热设施、层高在2.2米(含)以上的计收取暖费。
4、带电梯住宅楼按95%计收取暖费。
三、供热时间
供热期限为120天,自当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四、优惠政策
1、学校、幼儿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办公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
2、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或莱芜市总工会登记在册的困难职工居民家庭用热,实行优惠政策,按17.30元/平方米收取。实行两部制的,居民供热基本热价由现行的2.5元/平方米降至1.9元/平方米;居民供热计量热价由现行的37.22元/吉焦(0.134元/千瓦时)降至34.22元/吉焦(0.123元/千瓦时)。
五、其他
1、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按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计算收费。
六、执行时间
本文件自2016年11月15日正式执行,至2017年3月15日止,试行期一个供热季。
莱芜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