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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校之间不得转学 2017年元旦起实施
近日,市教委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从明年1月1日起,“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等11种情形不得转学。
按照规定,高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据记者了解,本着规范、公开的原则,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还确认了转学程序。具体来说,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报送学生转学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经办人签字后转市教委学生处。市教委学生处对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转学条件、转学材料等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对于合格的信息,市教委学生处将复核合格的拟转学汇总名单在北京市教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教委学生处反映。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转学实施意见,还特别明确了多种情形不得转学。具体包括,入学未满一学期的;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最低录取分数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还有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和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同时还包括拟转入非生源地区高校的(研究生因导师调动的除外),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跨学科门类的,应予退学的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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