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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四川高考报名资格审查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按照报名条件和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 〔2009〕6号)以及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号)的要求和办法,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委、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共同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综合治理,严防“高考移民”等违规报名事件发生,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二)享受户口所在地加分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2014年8月31日以前有当地正式户籍,其中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资格审查后,县级招考办应将2014年8月31日以后迁入、不能享受本地加分录取照顾的考生名单上报市州招考办,市州招考办审核汇总后,于3月17日前报达省教育考试院。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考生的毕业学校、应往届属性,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族别、户籍地址、户口性质,已经进行户籍改革的地方的统计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界定考生户口性质,民委负责对有疑问的族别进行认定。纳入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还要负责审查考生当地高中连续学籍年限和是否实际就读,公安部门还要负责审查考生取得现当地户籍的年限和考生父亲或母亲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是否在当地。
(四)随迁子女申请参加普通高考的,县级招考办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
经初审可在就读地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名单须在县级招考办以及就读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号、毕业学校和班级、现户籍所在地。
(五)县级招考办和集体报名单位是报名工作的具体工作部门,在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其具体职责是:
1.集体报名单位负责对在本单位报名考生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其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非应届毕业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县级招考办核准。
2.县级招考办负责外地就读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考生、随迁子女考生、同等学力考生和其他非应届毕业考生的报名、指导和资格审查工作。
3.审查考生的姓名、性别、族别、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以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报名结束后,各地招考办要按照省招考委、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考生身份确认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76号)的要求将考生的姓名、性别、族别、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六项信息交由公安部门核对,发现信息不符的,招考办和公安部门要共同逐一核实,并针对差错原因,采取相应办法逐一更正,确保考生信息的完整、准确。
4.经核准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名单由县级招考办存查。
5.县级招考办对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不予报名的学生应作记载,记载的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毕业学校、不允许报名的原因等,并存留一年备查。
附件:
1. 四川省残疾人报考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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