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香港证券期货业发牌制度及CEPA下资格相互认可的规定”,欢迎阅读!
香港证券期货业发牌制度及CEPA下资格相互认可的规定
根据《2017香港证券、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公告(第1号)》知悉,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的有关规定如下: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有十种类别的受规管活动。每位持牌人或注册人士只需根据单一牌照或注册,便可从事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十类受规管活动如下:
受规管活动类别 |
受规管活动 |
第一类 |
证券交易 |
第二类 |
期货合约交易 |
第三类 |
杠杆式外汇交易 |
第四类 |
就证券提供意见 |
第五类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
第六类 |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
第七类 |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
第八类 |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
第九类 |
提供资产管理 |
第十类 |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
报名入口 | 准考证打印入口 | 考试时间 | 备考辅导 | 证券从业考试题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