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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归为以下四类*——(1)人身罚(2)资格罚*(3)财产罚(4)声誉罚: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3.行政处罚的管辖*
4.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分为*:
(1)不予处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④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3大类*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
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
①立案。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②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证件。
③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定。
④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⑥制作处罚决定书。
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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