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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及答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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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及答案详解”,希望考生能好好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试题及答案详解

  一、选择题

  单选:

  1.持票人张某持有出票日期为2005年6月1日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他最迟可以在哪一天提示承兑?

  A 2005年6月11日

  B 2005年7月1日

  C 2005年8月1日

  D 2005年12月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根据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要求,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

  A 付款人

  B 收款人

  C 出票人

  D 承兑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拒绝承兑,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王某可以直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B 王某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后,仍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C 王某只能要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和利息

  D 甲公司向追索权人支付法定金额后,不享有追索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的说法正确。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向追索权人支付一定金额后,不再享有追索权,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票据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4.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和合作企业章程是设立合作企业的必备文件

  B 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章程三者中,合作企业章程的效力最高

  C 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

  D 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章程自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10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和合作企业章程三者中,合作企业合同的效力最高,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作企业协议不是设立合作企业的必备文件,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11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第47条规定,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

  5.关于财产保险,以下各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A 与人身保险共同组成保险经营的两大种类

  B 包括责任保险

  C 只对有形财产进行保险

  D 以补偿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由此可知,财产保险并不仅对有形财产进行保险,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惟一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根据《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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