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

目录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难点:破产申请概述

【 liuxue86.com - 司法考试三卷 】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难点:破产申请概述”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提前祝广大考生一次通关哦!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难点:破产申请概述

  1.申请的意义。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2.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申请资格。例如,公司的股东、董事,不得以股东或董事名义申请公司破产。法律 教育 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因此,破产案件的申请分为两类: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3.破产申请的形式。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司法考试频道推荐阅读:

  司法考试2017年动态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2017)

  司法考试2017年备考辅导

  2017年司法考试具体时间及内容

  2017年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

  想了解更多司法考试三卷网的资讯,请访问: 临沂司法考试三卷

本文来源:https://www.liuxue86.com/a/3082930.html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