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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2017考点:自律性组织
1.证券交易所的定义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的特征
证券交易所的特征如下:
(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2)参加交易者为具备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交易采取经纪制。
(3)交易的对象限于合乎一定标准的上市证券。
(4)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决定交易价格。
(5)集中了证券的供求双方,具有较高的成交速度和成交率。
(6)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对证券交易加以严格管理。
3.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5)对会员进行监管。
(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公司制和会员制。
(1)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一般由金融机构及各类民营公司组建。
(2)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是一个由会员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法人团体。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
证券业协会
1.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1.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2.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包括以下几项: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4)净额结算制度。证券交易结算方式可分为全额结算和净额结算。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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