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商法考点:破产申请和受理”,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破产申请和受理
1.破产案件的申请
(1)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清算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有以下条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2)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3)特定情形下的清算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
2.破产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裁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对管理人为给付。
(3)待履行合同的处理: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4)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
(5)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
(6)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
(7)债务人的相关人员的义务:协助义务,信息提供义务,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制,不新任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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