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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胡先生和妻儿在老家云南省镇雄县罗坎镇过年,罗坎镇计划生育小组将胡先生带走,强制实施了结扎手术。镇雄县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称:胡先生第一次婚姻育有三个孩子,本来就已经违反了规定。“所以罗坎镇对胡先生进行结扎手术是符合规定的。”胡先生家人报警后,工作人员却说如果胡先生不做结扎手术,其妻子就要以扰乱办公场所为由进行15天的治安处理。
“强制结扎”这一似乎已退出历史舞台的表述,如此真实地出现在新闻事实中,难免让人大跌眼镜。计划生育政策对一段时间我国人口过速增长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变形走样,违背了政策初衷。曾几何时,在某些强制结扎运动中,计生人员突击下乡检查,发现目标以后将人带到村委会、学校或者计划生育巡逻车,强制实施结扎手术。不管被实施对象愿不愿意,有关部门打着“上门服务”“集中手术”的旗号,以完成任务的态度强力推进。成功实施了几例强制结扎手术,往往会被写入计生部门工作报告中,作为一项政绩向上级呈报。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当事人胡先生第一次婚姻生有三个孩子,与现任妻子又育有一子,的确是违反了云南的计划生育规定。然而,违反了计生规定是一码事,是否接受结扎手术是另一码事。当地计生部门将强制结扎视为执行计生政策的一部分,无疑是对计生政策极大的误读。
计划生育仍然是我国坚持的基本国策。但是,“计生大于天、大于法”的思维早已被摒弃。在历史上某个时期,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为所欲为,似乎拥有了某种超然于法律的权力。基层政府动辄使用公安、法院等强制性力量为计生工作“撑腰”。强制结扎就是在那种时代背景下泛滥的。因为实施手术的条件简陋,手术人员技术水平低下,一些被实施“上环、结扎、引流产”手术者,受到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后遗症频发,影响日常生活。
强制结扎不仅对推行计生政策无益,引发了基层群众的抵触,还给批评人权工作以口实。鉴于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在过去多次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强制上环和结扎。不管如何,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赋予计生人员强制实施结扎的权力。对行政部门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结扎手术应当且只能在保证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实施。
计生部门实施强制结扎手术,不仅是滥用权力,自我赋权,还涉嫌刑事犯罪。明知行为会损害当事人的身体健康,仍然违背当事人意愿实施对其造成身体伤害的手术,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依法治国已渗透到政府行政行为的各个领域,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实施强制结扎的不法行为应当予以刑事责任追究。只有发现一起,惩处一起,才能对存有违法犯罪心思的计生人员以警示,确保计划生育政策在实践中的合法性。
个别基层计生部门近乎野蛮地实施不合法的老一套做法,无非是对自身部门利益的顽固保护。对此,从中央到地方,有必要重申计生部门的权力与职责,打破不合法、不合理的部门利益,让法治思维主导包括计划生育在内的政府行政的所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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