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1、按月补贴: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其中标准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年度月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
2、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十(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往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延伸阅读:住房补贴政策问答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后哪些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那些在实物分配住房体制下已经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面积达到了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是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的。
2.什么是无房职工,什么是住房未达标职工?
答: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职工个人出资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未享受过其它福利房,也算无房户。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3.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以上工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4.哪些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答: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或购买安居(康居)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为副局级,有两套住房,一套6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另一套按每平方米3200元集资建房100平方米,夫妇工龄和为50,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扣除面积=(3200×100-按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4000×100)×100=57.5平方米,则该职工的核定面积=100+60-57.5=102.5平方米。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某职工原承租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有住房。后该地区危改拆迁。按照回迁协议,分配其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按照京政办发〔2000〕19号文规定,原建筑面积部分(即:20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并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超出原面积部分,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即:15平方米×3人-20平方米=25平方米),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超出人均15平方米以外部分(即:70平方米-15平方米×3=25平方米),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
核定面积时,该职工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前两部分面积,即:20平方米+25平方米=45平方米,核定为其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5)公房承租人夫妇双方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分得的一套住房,因交纳供暖费等原因现承租人或购买人转为子女、父母或其他人名下的,核定为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子女、父母或其他人的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9)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10)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5.高层住宅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
6.职工在京外有住房,其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职工及其配偶京外已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住房所在地商品房平均价格与北京市全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之比乘以京外住房核定面积。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住房所在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北京市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京外住房建筑面积。
7.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其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后住房状况发生变化引起住房面积增加的,应由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面积计算住房补贴额,多余部分应退回单位。
8.职工继承父母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是否核定其面积?
答:职工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9.夫妇离异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可否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答:夫妇离异后,尽管一方未取得住房,也不能作为无房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这是因为夫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住房实物分配体制下承租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事实上已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视为双方都享受了房改优惠政策。离异后一方虽然未取得住房,但住房已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在夫妻二人之间进行了分配,因此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或购买的公有住房核定为夫妻二人的住房。离异前承租或已购公有住房已经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得再享受住房补贴;离异前已购公有住房没有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可以享受差额住房补贴。
10.职工离异后又再婚的,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职工以后在婚姻变化过程中与有房职工结婚的,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职工因其它原因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例如:职工甲离婚前与原配偶乙共同承租60平方米单位公有住房,离婚后该住房由乙继续承租居住,后职工甲与职工丙再婚,职工丙婚前承租50平方米米住房。二人再婚后单位又分配80平方米公有住房。计发住房补贴时,职工甲的住房面积核定为:60+80=140平方米;职工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60平方米;职工丙的住房面积核定为:50+80=130平方米。
11.职工2003年9月9日(含)后与有房职工结婚,如何核定面积?
答:职工在2003年9月9日(含)078号文印发后与有房职工结婚,有房职工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如:某职工1999年元月1日参加工作,属无房户,2004年结婚,配偶属有房职工,该职工仍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12.承租或已购公房职工是否可以通过选择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答:职工承租除不可售公房外的其它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原则上不能退房再享受住房补贴。
13.军队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公寓房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其住用的军队公寓房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
14.军队非公寓房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军队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非公寓房的,按相关文件核定住房面积。
军队非公寓房指:军队经济适用房、现有住房、集资房,商品房等。
15.职工在军地均有住房的,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答:职工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其中,其住用的军队住房属于公寓房的,不核定职工住房面积,须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予以确认。住用军队非公寓住房及地方住房按我市相关政策核定面积。
16.如何界定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在部队期间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其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或其配偶申请住房补贴,均应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表中“是否已享受住房补贴”栏中填写了“已领取住房补贴或住房补贴已记账”的,可界定为转业复员人员在部队已享受住房补贴。属于无房职工的,职工住房补贴应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开始计发;属于未达标的,按我市未达标的政策计算的住房补贴额与部队补贴的差额计发。在部队期间没有享受住房补贴的,按我市相关政策计发。
17.职工(或其配偶)部队在京外的,如何调查其住用军队住房情况?
答:职工(或其配偶)部队在京外的,为了方便职工申报住房补贴,减少不必要往返路途,职工(或其配偶)可将《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邮寄或传真给原部队,原部队按要求签字盖章后,传真到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可凭军队签字盖章的《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传真件先行办理申报,待收到原件后存档。
18.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因原部队改编、撤销等原因,签字盖章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因原部队改编、撤销等原因,签字盖章困难的,填写《北京市职工住用军队住房情况调查表》,由其原部队上级机关签字盖章,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说明原因。
19.军队干部在军队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转业到地方单位是否可继续申领按月补贴?
答:在军队已领取按月住房补贴的干部,转业到地方后,确属无房的,从到地方单位工作起薪之月开始,按本市月住房补贴标准继续发放按月补贴。
20.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面积如何核定?
答:两个(含)以上家庭合居一套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分摊办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1.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参加住宅合作社的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影响职工领取住房补贴?
答:职工全额购买对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房、中直、国管系统及军队系统统建的经济适用房和参加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不核定其住房面积。(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交购房合同)
22.职工购买上市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是否可以领取住房补贴?
再次上市出售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都是二手房,属商品房性质。因此,职工购买这些住房不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不影响领取住房补贴。
23.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答: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
24.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还建立住房公积金吗?
答:住房补贴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由职工的工作单位对在实物分配体制下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一种货币补贴资金,是对实物分配不足的一种补偿。对于实物分配体制下已经达标的职工,将不发放住房补贴。而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城镇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一种补偿。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350 号令)要求,城镇职工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发[1999]21号)要求,要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因此,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以及2000年4月1日以后提租增发的补贴,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三种不同形式,它们互不干扰。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职工仍然要建立住房公积金,以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25.职工的住房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政策,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管理和使用?
答:发放给在职职工的一次性和按月住房补贴,必须由发放单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个人建立住房补贴账户,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存储。
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方式缴存住房补贴的,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核算。
专户管理的住房补贴,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具体来说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
27.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否申请支取其配偶或亲属的住房补贴?
答:住房补贴是为解决家庭住房问题而发放的货币补贴资金,因此以夫妻双方任一方名义购买住房,夫妻双方都可以申请支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住房补贴,但因家庭其他成员还有本身的住房问题需要解决,不可以支取其他成员的住房补贴资金。
28.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如何计发
答:核定为未达标的机关职工,其未达标面积可享受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方式发放。
具体计算公式为:未达标职工的差额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
例如:一位1999年退休的副处级老干部,现在所住单位的公房面积为60建筑平方米,那么应核定他为住房未达标户,假设他建立公积金以前的工龄为30年,他的差额面积应为20(80-60)平方米,由于1999年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建筑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13元每建筑平方米,他应该享受的差额补贴为:(1265+13×30)×(80-60)=33100元。
如果其配偶是副局级,应该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是105平方米,建立公积金前工龄为20年,则其配偶可领取的差额补贴为:(1265+13×20)×(105-60)=68625元
29.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等不可售住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补贴?y
答:职工承租平房、简易楼、筒子楼、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不可售军产房以及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经所在单位同意,腾退其现住房后,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额=(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30.我市市级机关和城近郊八区机关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基准补贴额和工龄补贴额分别是多少?
答:按照市委、市政府1999年下发的《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市级机关和城八区机关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1999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