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遗属补助标准2017
总的来说,遗属补助条件分为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两方面。
1. 丧葬费:2008年8月31前,企业员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2008年9月1日开始,厅级以上人员丧葬费标准为4000元,其他为3500元;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8年8月31日钱,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后,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除了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外,遗属补助还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3.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4.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①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3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5.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6.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遗属补助对象要求
遗属补助对象不管在年龄、收入上都要达到一定标准,才可获得遗属补助。以下是遗属补助对象的要求
(1)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5)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企业遗属补助标准上调
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三类人员的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据了解,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8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20元。
对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调整,文件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调整,根据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