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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7退休人员涨工资最新消息
日前,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省内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办法提出,对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4年10月1日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参保范围
参保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已经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符合前述范围的省政府驻外省办事机构,驻我省中央和国家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范围为上述参保单位中,经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人员编制身份不明确的单位,要先按照相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费比例为20%liuxue86.com
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或批准延迟)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由所在单位申报,经同级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
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改革后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