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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镇江社保缴费基数
2017镇江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据悉,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已经下发,下面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根据省人社厅统一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日前,我市确定了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下同)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下同)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标准。
市区用人单位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维持2725元/月,上限标准由15446元/月调整为16800元/月;市区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725元/月不变,上限调整为5600元/月;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下同)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社会保险有关基数通知如下:
一、市区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6800元,下限为2725元。
二、市区2017年度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5600元,下限为2725元。
三、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镇人社发〔2016〕204号)的规定:
企业单位2017年申报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6800元/月,下限为2725元/月;
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缴费基数为2725元/月至5600元/月之间;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参照企业单位的执行。
缴费基数是多少?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所有职工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间工资性收入总额为基数预申报其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17年10月后参保单位以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工资性收入总额与预申报的差额进行结算;对于2017年度因退休等原因办理停保的参保人员应及时进行补结算。
机关单位参保人员
在职人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含特殊津贴)之和计算工资总额;
退休人员医保基数申报口径为2016年11月份基本退休费与生活补贴之和计算。
省级驻镇机关单位,按年工资总额申报。
事业单位参保人员
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基准线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以及国家规定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计算工资总额,待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后,按相关规定再进行重新申报与结算;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基准线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以及国家规定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计算工资总额;
退休(职)人员医保基数申报口径为2016年11月基本退休(职)费与退休人员补贴之和计算,单位自行发放的费用暂不纳入申报基数。
企业单位职工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在省级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申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在省级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
申报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缴费同时进行,直接在银行扣款。
请预交2017年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12月在社会保障卡里预存足够的金额便于扣款。按不低于养老保险:6540元/年/人,医疗保险:3760.56元/年/人的标准存足资金。
提醒:12月底扣款不成功的,次年1月1日起将自动暂停社保卡医保功能,直到医保费在下一个代扣时点(每月10日)补扣成功后方可启用社保卡医保功能。
特殊医疗统筹人员
1-6级伤残军人、离休遗属按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00元/月申报缴费基数。
离休人员直接按照当年政策缴费。
纳入政府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企业职工、“三无”人员按不低于2725元/月的标准申报缴费基数。
难以核准工资的企业职工
暂按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7200元(月标准5600元)作为2017年度申报缴费基数。
其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含事改企单位)退休人员
医保缴费基数申报按本人11月份发放退休费确定基数统一申报。
12月新增退休人员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
2016年12月到龄的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后,视同退休,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
应当依法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先补办参保,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
单位2016年10月后新增人员
按本人实际所得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乘以12申报2017年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缴费基数下限。
单位2017年1-12月新增人员
按本人参保首月所得工资总额计算2017年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缴费基数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