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近日《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式印发执行。这是继2月14日《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出台后,又一个关于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出台。
该文件是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政策层面明确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就医的相关规定,既规范了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加强了就医的管理,又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门(急)诊就医的相关规定中,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于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明就诊。
在住院就医的相关规定中,参保人员应当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正规治疗。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不得超量开药,不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出院后14天内,参保人员不能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如因病情加重确须在14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在异地就医(转院)的相关规定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基金报销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统筹基金报销分别降低15%、20%。
同时,文件还制定了参保人员违规的处罚规定。
据了解,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服务医师管理办法、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也将会在近期陆续出台。(广西日报记者:罗琦 通讯员:吴嗣明 原文编辑:覃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