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执业药师2017药事管理与法规讲义:中药材管理”由出国留学网执业药师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中药材管理
(1)中药材种植养殖管理:国家鼓励培育中药材。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2)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管理
要对地产中药材逐品种制定产地初加工规范,统一质量控制标准,改进加工工艺,提高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水平。采集应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野生或半野生药用动植物的采集应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
(3)中药材自种、自采、自用的管理要求: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只限于其所在的村医疗机构内使用,不得上市流通,不得加工成中药制剂。
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不得自种自采自用下列中草药:①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医疗用毒性中草药;②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原植物;③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濒稀野生植物药材。
《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一般为5年,生产企业在《中药材GAP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按照规定重新申请中药材GA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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