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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7卷三商法复习资料: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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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占有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损害,保护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一种临时补救措施。

  (1)提起人:失票人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相对人:付款人

  (3)效力:付款人暂停票据付款(12日)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3-32)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丧失。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和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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