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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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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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以上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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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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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①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可以为外国个人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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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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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协议经营期限并非必需事项(若约定经营期限,须作为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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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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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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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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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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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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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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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用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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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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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链接】公司对非货币性出资须评估作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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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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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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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1)成立时间: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变更登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
(3)注销登记:清算人在15日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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