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抵押权”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概念:所谓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动产、不动产均可抵押),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物)。
2.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口诀】①债权转,抵押转;②各债权人按份额行使。
(4)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口诀】债务转,看谁抵;自己抵,担责任;第三人,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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