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四卷刑事诉讼法案例题分析”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案情]
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法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失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
(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
(30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披谅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标准答案]
(1)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对的。本案为强奸犯罪案件,作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士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解析]
本案涉及立案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退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人民检察院
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除了上述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全部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侦查。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不得以不属于本机管辖为由相推托。受理案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管辖,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主管机关。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人民检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①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身职权,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②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院提出的。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关接到通知后必须立案,不得以任何理由相推托。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经过特定程序的批准,也是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通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4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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