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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预习笔记: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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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1.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承”三种情况

  2.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承人份额的增减

  【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

  【继承法第14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二)特殊的法定继承规则:二个份

  1、胎儿继承人的应得份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继承法第19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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