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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1.阶段性下调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
2016年8月1日,西安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在费率调整期限内,新参保单位统一按降低后费率标准缴费。执行期满后,三项社会保险费率均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既定费率政策执行。
2.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16年元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3.扩大失业保险金使用范围
2016年2月,西安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提高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2016年3月初,西安市人社局对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其中“剖腹产”最高可报销6000元,“顺产”最高可报销4000元;治疗“宫外孕”最高可报销6000元;产后并发症治疗费用报销最高不超过3000元,而这些相对于之前而言,报销水平有较高幅度的提升。
5.西安市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2016年9月2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限期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根据规定,单位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高于12%;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公积金中心再次重申,请未规范单位于9月20日前限期规范,逾期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相关措施暂停办理其公积金业务,并将单位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移交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