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履行”,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的履行
约定不明的处理
1.总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
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部分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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