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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对三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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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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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租赁对三农的影响

  金融租赁作为一种将“融资”与“融物”结合为一体的新型融资、投资和贸易方式,是对银行信贷和商品流通的创新,是一种综合性的创新金融产品。起源于1950年代的美国。它具有融资、投资、促销、资产管理和经济调节等多种功能,尤其是具有融资期限较长(一般为三年以上)、初期投入低、分期偿付租金等优势,是市场经济中一个多方位的中介体,在资本、货币、设备(消费)市场之间,在投资者、银行、制造商、经销商和消费者(承租人)之间起着相当广泛和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贯穿于社会经济的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及不断创新。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从1980年代开始起步,经过了初创、快速发展、风险爆发、清理整顿之后,到21世纪初开始步入规范、健康、较快的发展之路。截至2013年底全国金融租赁公司21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已达20000亿元,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明。但目前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服务区域主要是大中城市,服务对象主要是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等行业,对于“三农”涉及极少,不仅没有一家专门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也没有为结合“三农”融资特征而设计的金融租赁创新产品,金融租赁在“三农”领域的业务比重非常小。

  一、金融租赁服务“三农”的制约因素

  金融租赁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对“三农”发展寻求新的融资方式和解决“三农”发展的资金瓶颈有着重要意义,虽然从2011年我国开始重视并推广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业务,但由于受金融租赁公司经营模式、市场规模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金融租赁对“三农”的影响非常小,开展“三农”金融租赁业务面临很多抑制性因素。

  (一)融资理念单一,金融租赁业务推广难度较大。由于我国农村市场经济观念落后,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在农村的覆盖面较小,“三农”融资需求者对金融的接触和了解较少,对金融租赁更是知之甚少,在融资渠道上基本上都是依赖于传统银行信贷或民间融资,在观念上受传统“重买轻租”的思想约束,对金融租赁的交易结构和基本原理存在抵触情绪,尤其是在租赁期内标的设备所有权归金融租赁公司所有这一交易特征很难接受。

  同时,金融租赁在我国也是近几年才迅猛发展起来的,主要集中于大中城市的大型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矿产业等领域,而且由于金融租赁机构数量较少,2014年7月才开始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设立要求高,到目前为止设立专业子公司的甚少),市场份额较小,行业的统一组织宣传较为缺乏,导致金融租赁业务在“三农”领域拓展难度较大。

  (二)内部信用不足,“三农”金融租赁风险较高。一方面,“三农”的弱质性决定了“三农”金融租赁风险高于其他行业。农业作为基础产业,基础差、底子薄,而且受自然风险影响很大;农业企业主要分布在农村和乡镇,家庭企业模式居多,有的还停留在手工作坊阶段。缺乏企业管理的知识和概念,少有科学的管理制度支撑,内控薄弱,财务混乱。农业企业起点低、实力弱,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三农”财产实力有限,财务状况不透明,能够提供的有效抵押和担保不足,有限的财产权利,包括农村土地等又受到制度限制,不能抵押,无法缓释金融租赁风险。

  (三)交易成本较高,金融租赁公司服务动力不足。不对称信息下的事前机会主义被认为是正规金融机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最重要的深层次原因之一,这也是金融租赁公司采取“逆向选择”的主要原因。作为整体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金融市场由于市场发育程度相对较低,使得该市场上所存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尤为突出。这使得金融租赁公司为了获取“三农”客户的信息,包括租前调查、租后管理等,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信息探寻成本。

  “三农”融资客户主要分布于广大的农村地区、规模小、信息公开程度较低,金融租赁公司很难通过传统方式获得对“三农”客户的经营水平、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等信息。更重要的是,根据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制度安排,除了为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而设立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外,是不允许设立普通分支机构的。因此,针对交通不便、融资金额较小的“三农”客户来说,金融租赁公司提供服务的动力远远不足。

  (四)缺乏政府支持,“三农”金融租赁收益低下。基于“三农”融资需求的特点,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几乎均来自银行贷款,资本成本相对较高,金融租赁服务“三农”的收益相对较低,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商业逐利性的要求。

  而国家对“三农”的相关政策补贴或支持,均直接针对“三农”经营者,对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基本没有任何针对开展“三农”金融租赁的优惠政策。从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来看,金融租赁公司主要赢利部分来自城市租赁业务,对农村的金融租赁利润较低,因此一般对于农村的金融租赁业务,均得到政府支持或基金的资助。如墨西哥的John Deere租赁公司得益于政府的农业专项基金支持;巴基斯坦的NLCL租赁公司也得到了来自政府和基金的支持与资助等。

  二、金融租赁服务“三农”的业务定位

  金融租赁产品不同于银行信贷、信托、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制度约束它不能够为资金需求者直接提供资金,而是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因此,金融租赁交易结构中必须有商品(租赁标的物)的买卖,否则无法实现融资行为。针对这一特征和租赁标的物的要求,金融租赁服务“三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需要进行选择,即金融租赁服务“三农”的业务定位。

  (一)农业机械金融租赁。在我国,农业机械化在保障粮食生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基础或农场,农业机械需求量比较大。2012年我国农业机械工业总产值就达3284.5亿元,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农业机械制造大国。据预测,2015年国内农机工业销售总值将超过4000亿元,随着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发展,农机需求结构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大型、高端产品的需求比例将显著提高,这将为农业机械金融租赁业务带来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但对于相对分散经营的多数农户来说,购置农机具不仅存在资金问题,而且还存在单户农机具作业时间和作业量少、使用效率低和平时维修保养等问题,所以,相对分散经营农户购置农机具需求并不强烈,据统计我国农户平均每年每户投资于农业机械的费用仅百元左右。因此,金融租赁定位于农业机械,对于农业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或农场等,可以为单户提供金融租赁服务;对于分散、经营规模较小的农户,可以由村镇联合设立农业机械经营公司,金融租赁通过向农业机械经营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然后由农业机械经营公司向分散经营的农户提供直接的农业机械使用服务。

  (二)农业基础设施金融租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金融租赁服务范围较为广泛,农业基础设施一般包括农田水利、农产品流通重点设施、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农业教育、科研、技术推广和气象基础设施等,如大中型灌区渠系的建造和改造、节水灌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业水电建设、农村的公路、桥梁、渡口、渡船等。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之一。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存在投资大、投资回报期长的特点。

  近几年,虽然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总量增加,但是仍然满足不了农业生产生活的需求。开展金融租赁业务,能够解决这些问题。作为承租人的地方政府、涉农公司、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公司等,能够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向金融租赁公司购买“永久”工程(即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建设农业基础设施),解决一次投入较大的资金约束。在租赁期内,一般由金融租赁公司享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承租人享有基础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但负有向金融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在租赁期末,一般向金融租赁公司支付一定的留购价格,承租人即享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三)农产品加工及流通金融租赁。农产品加工及流通是指以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品为原料所进行的工业生产活动,以及农产品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等一系列过程。其中农产品加工属于工业生产活动,需要大量的加工设备和厂房;农产品收购、运输、储存等环节需要运输车辆、储存仓库(包括冷库)等,这些均可以作为金融租赁的标的物。因此,农产品加工及流通金融租赁,主要是针对农产品加工设备、农产品运输车辆、储存设备(仓库)等。这些加工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及储存设备的成本相对较高,对于经营者来说一次性投入的资金压力非常大,因此,可以通过金融租赁公司出资统一购买这些设备和车辆等,快速启动农产品加工及流通项目,迅速抢占市场。而期限较长的分期付款又给这些企业带来较长的还款缓冲期,有利于企业的积累与持续发展。

  (四)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金融租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我国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提升我国农业科研能力和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内在动力。近年来,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如沼气、太阳能、生物质新能源等企业的发展成为国家鼓励发展的对象。但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和创新性四大特点。尤其是初期投入大,主要是高新技术设备的成本较高,且回报周期长,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也难以满足信托、债券、上市等融资方式的要求,农业高新企业的发展也存在外源性融资不足的问题。对于这样的企业,需要金融租赁公司具备一定的行业前瞻性和对风险分析判断和把握的能力和经验,为其量身定做交易产品,如风险租赁或分成租赁等,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设备金融租赁,减轻融资压力。

  在上述金融租赁业务定位中,资金需求方(承租人)只需投入较少资金,即可启动农业机械购置、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农产品加工和流通设备及高科技企业专用设备购入等,并获取其使用权,体现了金融租赁“以小搏大”的功能,而且金融租赁偿还期限长,大大降低“三农”资金需求方的还款压力。另外,通过金融租赁特有的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也能够盘活“三农”的存量资产,将盘活的资金投入到新投资项目中。

  三、服务“三农”金融租赁支持模式选择

  金融租赁是具有较强灵活性的金融产品,针对不同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结构,设计不同的租赁方案。金融租赁服务“三农”不同的业务定位,不同的客户需求,需要不同的经营模式。

  (一)直接租赁经营模式。直接租赁是金融租赁业务的传统和基础模式,也是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交易结构。直接金融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三农”需求者自主选择的所需设备与设备供货商,出资购买设备,并租赁给“三农”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方式。金融租赁公司按照“三农”承租人的要求,向供货方购买所需要的设备,同时与“三农”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三农”承租人使用,“三农”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向金融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

  模式优点在于“三农”承租人可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流通等所需要的设备,不会因为筹集资金难而影响生产;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捕捉到商机后迅速投入生产,不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凭借内源性自身积累资金逐步购置。这主要针对一次性投资资金额较大的“三农”设备的购买,尤其是对于创业初期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设备购入,这种经营模式可以有效减轻经营者的资金压力,迅速取得设备进行生产。而且在获得设备使用后,允许在较长时间内(3-5年)分期付款,还可以结合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灵活设计还款安排,有效降低“三农”承租人还款的资金压力和交易的成本。

  (二)售后回租经营模式。售后回租是由直接租赁演变而形成的,针对那些已经购置了设备但对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压力大的“三农”资金需求者,可以将其拥有的设备以合同转让方式,按一定的价格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向“三农”企业支付相应的设备价款后(提供资金融通),将这些设备再返租给该“三农”企业,“三农”企业在较长时间内向金融租赁公司按期支付租金。

  模式优点在于“三农”企业不仅可以将自己已经拥有的设备通过合同转让方式一次性获得较大金额的资金,实现融资目的,而且售后回租模式不影响对这些设备的使用,从而有效盘活固定资产,增强“三农”企业的资产流动性,优化财务报表。同时,由于售后回租租赁标的物为企业已经拥有并正在使用的设备,涉及设备购买和设备租赁两个交易环节都是通过合同形式完成,实际上不转移设备使用人,不转移设备使用地点,不存在设备交付等问题,设备的出售方和承租方均为同一企业,交易环节简单,交易成本非常低。

  (三)厂商租赁经营模式。厂商租赁是指以生产商或经销商为依托,为了扩大产品销售,采取自己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或者与专业金融租赁公司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方式,开展金融租赁业务,如世界著名的GE公司、AT&T公司等,均通过金融租赁方式来销售自己的产品。厂商租赁是针对农业机械设备生产企业设计的创新产品,以加大生产企业的参与和营销功能。通过金融租赁公司与农机设备生产企业(厂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农业机械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农机需求者提供回购担保、价格优惠、增值技术服务(包括维修、保养)等,降低农机需求者的购买成本。

  模式优点在于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和贸易的媒介,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配合厂商开展了设备的促销,一方面降低了厂商的经营风险,加快设备销售资金回笼,减少应收账款,有利于分散风险;另一方面,有力地支持了“三农”资金需求者对设备的需求,促进了商品流通,使“三农”企业获得了更好的服务。

  (四)风险租赁经营模式。风险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对承租人的分析判断,引入风险投资理念的一种交易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金融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风险投资收益。这主要针对于沼气、太阳能、生物质新能源等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虽然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对象,但这些企业由于初期投入大,其回报周期长,且具有不确定性,难以满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企业发展遇到了资金的瓶颈。

  对于这样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金融租赁公司具备一定的行业前瞻性,以及对风险分析判断和把握的能力与经验,为其量身定做、创新设计风险租赁产品。即金融租赁公司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企业,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并根据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情况,约定在一定时间回购股权。

  模式优点在于金融租赁公司通过金融租赁,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可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增加对其的影响和控制权,实际上是以“三农”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创新金融租赁产品。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在不需要支付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即可使产能迅速提升,大量生产产品,抢占市场,获得收益。同时,仅需要将股权收益的一部分支付给金融租赁公司,减少其一次性支付扩大产能所需设备款的压力,而且可以通过这一模式大幅度降低了大规模生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另外,还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的需要,约定回购股权,从而恢复对企业的完全控制权。

  除此之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根据“三农”的特点不断创新服务产品。如融资租赁可以根据每个农业企业的资金实力、产品销售的季节性、项目现金流等情况,为企业量身定制租金偿付安排,设计灵活的付款条款,以适合农产品季节性和供需关系变化引起的价格波动,例如递增或递减支付、提前还租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现金流量状况来定制付款额。租期可长可短,租金可按月、季度、半年、一年支付。支付的时间可以提前或变换不同的间隔期,使农业的现金流可以充分、合理地匹配。

  四、“三农”发展金融租赁支持的政策建议

  (一) 加大对”三农”金融租赁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三农”金融租赁服务功能的增强,需要根据“三农”特点,寻找各方利益结合点,加大国家对金融租赁服务“三农”的有效政策支持,如直接财政补贴、专项基金、税收优惠等,引导金融租赁主动服务“三农”。首先,对为“三农”提供金融租赁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给予同样的农业设备购买补贴政策。根据 2014 年 2 月 11 日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但由于金融租赁公司购买的农业机械主要用于“三农”,因此建议将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补贴对象,或者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改为“农业机械购置、融资租赁补贴”,补贴对象和条件不变。其次,对为“三农”提供金融租赁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减免针对“三农”金融租赁业务的城镇建设维护税及相关附加费用,对专门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业务份额中涉及“三农”比重较大的,适当降低其所得税税率或者返还所得税。

  最后,建立“三农”金融租赁基金,主要用于“三农”金融租赁业务的保证金垫付(根据金融租赁业务特点,一般要向承租人收取5%-30%不等的租赁保证金,租赁期结束后退回),这样可以进一步减轻“三农”承租人的租赁初期的资金压力,增强金融租赁对“三农”的服务。这样可以有利于提高金融租赁公司致力于为“三农”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降低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成本和“三农”融资成本。

  (二)鼓励组建服务“三农”的专业金融租赁公司。为更好地支持“三农”获得金融租赁服务,在鼓励直接设立“三农”金融租赁公司的同时,鼓励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业服务“三农”的专业子公司,在设立的区域和条件上给予放宽:一是在设立服务“三农”的专业金融租赁公司资质审批方面降低门槛。因为“三农”企业规模较小,融资额度普遍不大,门槛设置太高不利于“三农”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

  尤其是鼓励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加快审批流程,采取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制。二是鼓励那些已经发展壮大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介入金融租赁业,参与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三是鼓励大型农业机械、农业设备生产厂家,发起设立厂商性质的专业金融租赁公司,直接开展“三农”厂商金融租赁。

  (三)加大对”三农”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支持。由于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仅能吸收股东存款),因此资金来源渠道少,难以靠自己的资金实力去大幅度支持“三农”的发展,而且金融租赁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资金成本高,很难满足“三农”资金需求者的承受能力,需要国家给予资金来源方面的政策支持:

  一是可以考虑由国家设立“三农”产业基金或指定某国家政策性银行承担资金供给,采取对金融租赁公司统一授信或者对单个“三农”金融租赁项目直接配套融资的方式,解决金融租赁公司服务“三农”的资金来源问题。二是对开展”三农”融资租赁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资金,可以比照“三农”贷款的相关政策,以政策贴息的方式降低其资金成本,从而降低”三农”金融租赁成本,减轻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负担。三是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专项用于扶持“三农”的公司债,放宽条件(包括门槛和规模等),解决资金来源,降低资金成本,并监管其定向使用。四是制订金融租赁公司试点涉农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具体细则,鼓励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取服务“三农”资金。

  (四)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是有效管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良性循环、稳健运行的重要条件,也是降低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重要内容。因此,改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农业的高风险特性,要求加快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同时,财政也要通过补贴等政策优惠,引导商业保险拓展农业险种。

  保险的建立将有效分散服务“三农”金融租赁风险;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担保机制。要通过政府出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机构或者农业担保基金,或者财政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等,加快“三农”金融租赁担保机制建设;三是扩大“三农”有效抵押担保品范围。盘活农民宅基地和房屋等资产,建立完善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流转制度和市场,允许农民以转让、抵押、出租、互换、联合建设等多种形式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对此,拓展土地用益物权、林权、海域权等新型权利可抵押种类,不断扩大有效抵押担保品范围,尽快使“三农”资产能够转化为金融租赁公司认可的、可流转的担保手段,为“三农”金融租赁业务提供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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