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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节 药店零售
(一)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资格、条件
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2.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二)执业药师销售处方药的责任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埋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1.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2.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3.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三)执业药师销售非处方药的责任
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四)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摆放要求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五)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的销售方式
1.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的销售方式
2.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3.处方药不得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4.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第二节 普通商业企业零售
(一)普通商业企业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条件
1.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布局不合理的地区
2.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登记
3.颁发有乙类非处方药准销标志
(二)禁止性的规定
1.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2.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三)乙类非处方药的摆放、采购
1.摆放
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
2.采购
普通商业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乙类非处方药,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四)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人员资格
普通商业企业的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当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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