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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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江西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实行按季申报
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自今年4月1日起,江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或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按月申报。
据悉,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实行后,江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同时,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给予纳税人选择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此外,纳税人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办税服务厅拥挤、排队时间长是纳税人反映较多的热点问题。小微企业受经营规模、信息化办税成本等影响,网上办税面相对较低,大部分选择到办税服务厅办税。简并小微企业申报缴税次数,将相应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频次,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同时将极大地缓解办税服务厅拥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