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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订立: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
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无效合同:※是指从法律上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情势变更原则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2)赔偿损失;(3)强制履行:(4)定金责任;(5)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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