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
马克思主义政党之所以实行民主集中制,是由它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决定的。因此,坚持和发展民主集中制,认识并掌握其实质,对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和领导,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意义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保持党的性质的重要保证
民主集中制是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的传统制度。坚持这个传统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这种先进性,不仅表现在它有正确理论、纲领和路线,而且表现在它有正确的原则和制度,这个原则和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用民主集中制把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连接成一个整体,这就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
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才符合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才能适应党的伟大历史使命的要求。国际上,前苏联、东欧剧变的一个沉痛教训,就是那里的党长期背离和最终放弃了民主集中制,导致党改变性质,甚至崩溃、瓦解。这就告诉我们,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的重要保证,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否坚持党的这种制度,关系到党能否巩固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胜利成果,关系到党领导的改革事业能否始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最终实现宏伟目标。因此,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新时期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重要保证
实现党的正确领导,必须有一条正确的政治路线,而要制定正确的路线,除了有正确的思想路线外,还必须有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加以保证。因为,实现党的正确领导,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建立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之上,没有广泛的民主,不可能制定正确的路线和政策。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没有民主,意见不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方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正是由于坚持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集中了全党的智慧,制定出符合我国新时期需要的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党的执政理念的一次重要升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党关于发展问题的一系列理论和观念,是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回答了为何发展、怎样发展、发展什么等重大问题,丰富和完善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中国共产党正是根据党内生活的经验教训,深刻地认识到:什么时候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党就朝气蓬勃,我们的事业就兴旺发达;什么时候不按民主集中制办事,就困难重重,党的事业就遭受损失。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提高党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力的组织保证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还要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发经济,而是有组织有领导的,它并不排除民主集中制。相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以及包括作为党和国家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民主集中制在内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与之相适应。我们党已经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胡锦涛同志指出:牢固确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对于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的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至关重要。这既是我国经济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从政治上讲,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因而,我们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不排斥民主集中制,而且是要健全民主集中制为其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我们党是执政党,地方各级党组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和领导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提高各级党组织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第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党全国人民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项崭新的事业,任务艰巨,情况复杂,必须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群策群力。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保证党决策的正确和有效实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决策要民主化、科学化,要依靠集体的智慧,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以保证政策的正确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胡锦涛同志指出:“全党同志都必须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极端重要性,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工作,扎扎实实地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向前进。”因此,我们要努力营造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主人翁的责任感和负责精神,使党的决策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从而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第二,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和改善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们党的改革事业越是深入,越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强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更加注重宏观调控,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改革创新,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解决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有利于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统筹规划、协调配套,使之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客观要求。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当前,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及其派生的平等观念,对于强化人们的民主意识,消除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克服官僚主义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经济领域中通行的等价交换原则常常被一些人自觉不自觉地带到党内,导致出现把党的原则、党的权力、党内关系商品化的倾向。为了抵制和消除这种现象,保持党的纯洁性,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克服消极腐败现象,保持领导班子的清正廉洁,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二、健全和发扬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一)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全党的积极性
第一,发扬党内民主要以引导、保护、发挥全党积极性为出发点。我们党担负着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繁重任务,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这就更要求发扬党内民主,调动广大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是党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是使党保持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源泉,是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发扬党内民主,一定要致力于活跃党内生活,扩大和提高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和程度,进一步增强党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全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集中全党的智慧,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使党生机勃勃,充满活力,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更好地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要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不仅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还要享受党章规定的各项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侵犯党员的权利。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当前尤其要强调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广大党员要了解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充分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及个人,要追究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要推进党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这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党的事业成败的关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党面临的任务比过去更加繁重复杂,决策的理论和方法也都大大发展了、丰富了、深化了。党在做出重大决策前,不仅需要调查了解情况,而且需要对复杂的经济现象和社会现象进行系统的、多层次的考察、分析,并从它们的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中作综合的研究。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进一步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所谓决策的民主化,就是说一切重大决策都不能仅凭领导者个人的经验和意志做出。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而发展又极不平衡的大国里,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全靠我们党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指导下去探索。要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与社会发展中错综复杂的问题进行决策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即使有超常的智慧和能力,也是难以独立应付和驾驭的。只有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发挥全党以至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广泛开展讨论,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我们的决策才会拥有最基本的实践依据。
所谓决策的科学化,就是说一切重大决策都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按照科学的程序,进行科学的论证。这就需要一套严格的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并依照这一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决策支持系统、咨询系统、评价系统、监督系统和反馈系统。不断修正完善决策方案,使决策尽可能地符合实际,减少和避免出现决策上的重大失误。
(二)加强党内监督
正确而有效的党内监督,既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又是这一制度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的可靠保障。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奢侈浪费。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积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把推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改造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党的纪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大举措,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使党内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还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这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成员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重点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而不是流于形式,这是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党组织得以发展的内在动力。
第二,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拓宽党员和群众对领导干部及领导机关工作的监督渠道,重视信访工作,建立和完善党员群众定期审查领导干部的制度。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党的肌体的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充分发挥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作用。党员无论从事何种职业,担任何种领导职务,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同时,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严格执行党纪律,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纪党员要严肃查处。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都必须支持和保证纪检人员正当行使职权,凡干扰、阻碍纪检部门工作和打击报复纪检人员的人,都要受到严肃处理。
(三)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
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这是民主集中制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一条重要纪律。我国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对艰巨复杂的改革和建设任务,如果没有党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稳定,也不会有可靠的保障。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性,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邓小平同志在1988年就指出:“我的中心意思是,中央要有权威,改革要成功,就必须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没有这一条,就是乱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党中央、国务院没有权威,局势就控制不住”,“宏观管理要体现在中央说话能够算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就要保证党中央的政令畅通,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每个党员、党的干部都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任何重大问题在未正式做出决定之前,都可以而且应当允许发表不同意见,展开充分讨论;对于党中央已经做出决定的重大理论和政策问题,绝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等公开宣传媒介中发表同党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
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就要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职责和权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地方各级党委,必须在党中央的指导下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新精神,要把握好中央精神和地方实际的最佳结合点,把局部与全局利益连接起来,开拓进取。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还要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局部服从全局。各地区、各部门都树立全局观念,把贯彻党中央精神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与全国人民的利益相统一,决不允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搞成不听党的统一指挥,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决不允许制定与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规定;决不允许违背集体决定自行其是,擅自行动。无论什么人,无论哪一级组织,违反和破坏民主集中制都应受到严肃批评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