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精心为您整理“2017年二建《建筑工程法规》知识巩固:掌握诉讼时效”,小伙伴赶快跟着小编一起来复习吧!
掌握诉讼时效
一、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a) 胜诉权消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b) 实体权利不消灭
二、 四类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a) 普通:2年
b) 短期: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c) 特殊:非民法规定,而是有特殊法规定。合同法规定涉外为4年,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d)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三、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a) 中止: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意为是客观的。
b)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按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确定重新计算时间点。
物权法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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