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考点精讲:期待可能性”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基本理论:
1.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责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2.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包括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法规范标准说(国家标准说)三种标准的争议。三种学说的对立并无重要意义。只能在考虑行为人的能力的前提下,判断能够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例:1.198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这是一次十分典型的运用期待可能性思想解读刑法的例子,这是最高司法机关的解读。由于这些妇女都处于被拐卖的异常情况之中,就算明知自己已经结婚,但如果不顺从他人的意思实施重婚行为,很有可能会遭到肉体或是生命上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实在是难以期待其不顾生命而做出合法的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这里规定对于虽然不直接驾驶机动车辆但指使、强令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并没有规定直接驾驶车辆的司机构成本罪,为什么?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该问题的最上位的答案了。因为此时,我们很难期待司机不畏丢失工作岗位而去拒绝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或承包人的指使、强令行为。当然我认为指使和强令还是有区别的,一般的指使如果没有达到使司机丧失期待可能性的情况,司机和指使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共犯关系,但强令则一般应视为使司机丧失期待可能性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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